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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是否应该承担子女侵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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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5年前与妻子乙某离婚,离婚时协议儿子小丁某由妻子直接抚养,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则由丁某负担。小丁某在与同学玩耍时将同学胳膊扭伤,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药费等近万元。但乙某无力赔偿,同学的父母向小丁某的父亲丁某要求赔偿,但甲某以丙某未与自己共同生活为由拒绝赔偿,丁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刘涛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小丁某虽是同母亲乙某共同生活,但其与丁某的父子关系并未因丁某与乙某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小丁某将同学扭伤应予赔偿,在乙某无力赔偿时,丁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丁某以丙某未与自己共同生活为由拒绝赔偿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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