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形式有哪些?
从实践情况来看,民间借贷合同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时须采用书面形式,而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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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口头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一般数额较小,时间较短,借贷双方往往因某种特殊关系产生的信任,以口头形式达成借贷关系,比较简便、灵活,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以口头形式居多。但是这些口头的“君子协议”一旦发生纠纷,举证非常困难。所以在口头借贷时应尽可能邀请一些与借贷两方均无亲属关系的朋友、同事到场,以便监督或作证;有条件的,可以形成一些录音资料等;尽量做到不伤感情,又有所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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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了?
借款合同是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同意”出借、借款人“愿意”借款的“合意”。而完整的民间借贷关系至少包括以下两个要素(步骤):
(1)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表明双方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
(2)出借人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由借款人接收。能够证明出借人提供了借款的证据有银行转账或者借款人亲笔书写的“收条”、“欠条”、“收据”之类的收款凭证。
因此只有“借款合同+收款凭证(包括银行转账凭证)”这两个要素才能证明不仅同意借款,而且已经提供了借款。除非在借款合同内容上明确对方已经收到了借款,否则只有借款合同不能证明将借款交给了对方。
当然,也可以不签订借款合同,但是必须在欠条或者收条之类的凭证中将民间借贷的两个要素包含在里面。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民间借贷形式,都必须将双方借贷的“合意”和出借人已经提供借款的事实这两个方面要素用书面形式体现出来,以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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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论它的形式是口头订立,还是书面的,在签订时都应该注意留存证据,不管是录音也好,还是凭证也好自己都应该有一份,以免以后发生纠纷时,自己的利益无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