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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拒不交付 房产公司赔违约金

房屋买卖中,房产公司在收到价款内一直没有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金。

【案情简介】
  张女士于2007年7月1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向XX市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屋,约定张女士购买XX市某房地产公司在永城市某花园的603号房,面积达139.89平方米,总价款255719元。按照约定,张女士应当于交房时交付总价款的80%,即200000元;同时规定,在奠基当天交10000元诚意认购金可顶房款20000元;双方约定违约金为总价款的万分之三。2007年6月22日、12月4日张女士两次交购房款200000元,加上优惠10000元,张女士实际已交房款210000元,但是该公司在收到张女士房款后,一直没有交房,违反合同约定。双方形成纠纷。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XX市某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房屋,并办理有关的登记手续,但是被告在收到价款内一直没有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金。据此判决XX市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为张女士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并承担巨额违约金(从2007年12月31日开始按本金200000元、日万分之三计算,直至房屋交付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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