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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

厦门土地征收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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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国家建设、农村改造和环境保护或者土地流转等等的需要,牵涉到很多对农民房屋、土地的征收的事情。那么在这个征收过程中,难免会产生被征收人,征收人,以及其他当事人之间的一些争议。如果被征收人对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就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发生争议,人民法院能否直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答案如下:

第一,对于被征收人对作出征收决定不服的,包括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支付方式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第二,对于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发生争议的,如果仅就农村土地上的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第三,土地征收费用直接发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被征收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补偿费用发放引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受理,被征收人起诉征吸机关要求支付安置补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是指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国家依法程序征收,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失地者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等费用。土地征收费用分配纠纷,是土地纠纷最受农民关注的案件,在适用法律程序时要加以区分。

第一,被征收人对于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诉讼的,核对征收机关的征收补偿费用标准提出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第二,征收补偿费用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被征收人要求取得自己应得的部分的补偿费用,属于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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