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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

厦门海商海事律师咨询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的届满意味着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法院的保护,即丧失了胜诉权。因此诉讼时效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重大,如果错过了诉讼时效,即使有理也打不赢官司。

在普通民商法中,除了几种特别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外,诉讼时效的期间一般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知道”是指实际知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实际情况推定其知道。

而海商法中的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的长短及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与中断上均不同于普通民商法,而有其独特之处,有必要特别注意,以免混淆而丧失胜诉的机会。以下就海商法中的各种诉讼时效加以介绍。

     一、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三、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四、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五、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六、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七、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八、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九、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在诉讼时效的中断方面,在普通民商法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而在海商法中,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在这里,显著的区别是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及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情况下,时效并不中断,而在普通民商法中,这些情况都发生时效中断。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海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有其独特的规定,海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应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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