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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刑事律师取保候审服务

厦门刑事辩护律师咨询

 

   您的亲人、朋友一旦身陷囹圄安,您必定是在煎熬中翘首以待,期待重获自由必定已是您的亲人心中此刻最大的渴望。这个时候你能做的最重要的事之一就是为他委托一位优秀的刑事律师,申请取保候审,争取让他能尽快重获自由。虽然这是一份还带着一点限制的自由,但是已经非常难能可贵。而实际上,“取保候审难,难取保候审”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在司法实务中成功获得取保候审并不是件简单容易的事,相反,它往往必须经过优秀律师的耐心努力甚至艰苦卓绝的争取才能达成。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能够帮助您!


一、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是?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司法部门“可以”或者“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件,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同时,法律也规定以下情况不能适用取保候审:

     (1)累犯
     (2)犯罪集团的主犯
     (3)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5)暴力犯罪(轻伤案件除外)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以上均是法定的较为常见的能和不能取保候审的对象范围,在实务中也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况,详情可以向您的律师请求法律咨询。

三、什么类型的案件办理取保候审的机率比较大?
    从案件类型来看,能够办理取保候审的主要集中为以下几种类型:
    1、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如果就经济赔偿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则可能更大);
    2、数额不大,并且已经退赃的经济型犯罪案件(如:贪污、职务侵占,侵犯知识产权类等);
    3、危害结果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
    4、对被害人已经进行经济赔偿的故意伤害(轻伤)案;
    5、部分危害性不大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如:数额较小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等)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在办理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户籍也是司法机关考虑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关键因素,通常,本地户籍的居民适用取保候审的几率远远高于外地居民,主要原因在于,司法机关认为相对于本地居民,外地居民流动性大,经济来源、社会关系都不够稳定,不利于取保候审后的监管。一旦发生犯罪嫌疑人逃跑,往往会对案件的进展造成重大阻碍。甚至,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办案人员也会负上一定责任,因此,即便单纯从案件本身情况看某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是,如果其不具有本地户籍,则成功办理取保候审的几率还是会大打折扣,因为,站在司法机关的角度,他们更多考虑的是侦查的需要,是工作的方便,而较少考虑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权益保护,这是个无奈的现况。

四、哪些机关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有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但是,实践中,绝大部分取保候审还是在公安机关办理,特别是在刑事拘留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的可能行较大。

五、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少?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每个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间为12个月。
    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

六、取保候审的方式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可以采取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


    (一)保证人保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由其以个人身份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不符合这些法定条件的不能成为保证人。

    (二)保证金保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交纳,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此外,目前法律对保证金的上限没有作出规定。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只能择其一。


七、哪些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办理取保候审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夫、妻、父、子、女)以及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或者审查起诉之后委托的辩护人,向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即填写取保候申请表。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 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在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八、取保候审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后果是什么?


    a、保证人在担保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保证是纯粹的人格担保。保证人如果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被取保候审者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及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未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b、对于保证人违反上述法定义务的,如果是采取保证金方式,首先应该没收保证金,然后区别不同情况,具体处理,包括:
    (1)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
    (2)责令提供保证人;
    (3)采取监视居住;
    (4)予以逮捕。


    c、根据《取保候审的规定》第12条之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虽然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而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暂扣其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如果是故意犯罪的,则应没收保证金,如果是过失犯罪或者判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则应当退还保证金。

    d、被取保候审人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则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如果被没收保证金后,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根据《刑诉解释》第74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如果案件存在经济赔偿问题,那么保证金往往会直接冲抵,此外,如果法院的最终判决有罚金刑,那么保证金也存在冲抵罚金刑的可能。

e、对于遵守该条规定的,取保收审结束应当退还保证金。
律师会见
一、什么是律师会见?
    我国《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因此,委托专业的刑辩律师进行有效会见,为其提供程序性法律帮助和实体性法律咨询,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二、律师会见可以获得那些效果?

    律师会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会见,我们的律师可以进一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相关事实,以便于收集无罪和罪轻的证据;
    2、我们的律师会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通过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面交流,寻求任何可能会被忽略的蛛丝马迹,所谓“细节决定成败”,我们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可能的机会。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切实保障被告人在人身自由被限制后的合法权益,并安抚、稳定被告人的恐慌心理。
    4、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是不能与其见面的;通过会见,我们可以带来家属的关切,安抚被告人,也可以告知被告人的近况,在家属和被告之间起到桥梁作用。

    只有找到专业、资深的刑辩律师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真正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并以此为据来进行辩护。我们“不抛弃,不放弃”,坚决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应有的权利!


三、律师会见能起到什么作用?
    1、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实现其他诉讼权利的前提。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很多权利,而在这些诉讼权利中,律师会见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有了律师会见,才能更好的实现后续阶段的其他权利。
    2、律师会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具有密切的联系。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如辩护权、控告权、申诉权等,但由于他们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一直处于被动地位,特别是那些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处于被羁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状态的人,他们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时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师与其会见,了解其愿望,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是其实现诉讼权利的最好途径。
    3、律师会见从形式上来看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但它不仅仅反映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这一形式,而是有着实质的内容的;即通过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律师了解了案情,了解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指控罪名的认罪与否和罪轻罪重的态度,甚至可以获得有关的证据线索,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更好的履行职责创造了条件。


四、如何会见犯罪嫌疑人
    刑事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要求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侦查阶段,律师还可以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与侦查机关沟通,从而帮助侦查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准确惩罚犯罪。看守所负有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并且立法对上述时限予以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上的秘密性,不再需要侦查人员陪同,不被监听,有利于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充分交流,相互信任,从而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五、如何委托律师会见
    您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都可以委托您信任的专业刑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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