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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官司中原告需要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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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权属证据




   所谓权属证据,是指一切用以证明著作权归属的证明材料。原告在证明自己就侵权案件标的享有著作权时需要证明两个方面:首先,案件侵权标的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即作品具有独创性;其次,自己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权利。




二、著作权侵权证据




   原告提供的侵权证据,应符合以下逻辑进行搜集,即侵权行为的存在性以及侵权行为与被告的相关性。侵权行为存在的证据主要包括侵权产品本身、销售单据、宣传广告等。侵权行为与被告相关性的证据在实践中主要包括被告的销售单据、出货单、域名信息、网站ISP备案等。




三、损害赔偿证据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损害赔偿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确定:1、原告的实际损失,2、被告的违法所得,及3、法定赔偿。事实上,原告的实际损失是非常难以估量的,原告往往无法提供其遭受实际损失的证据,而被告的违法所得也由于账面作假而无法确定。在两者皆无法证明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法定赔偿。所谓法定赔偿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亦需要当事人举出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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