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申请撤销事项
(写明撤销相应的裁决书文号的内容)
事实和理由
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哪一款哪一项内容写明撤销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申请书副本 份。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
1、本申请书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用,用打印或钢笔书写。
2、“申请人”“被申请人”栏,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人”署名栏,自然人由申请人本人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4、申请书副本份数应按被申请人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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