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2020/6/12 14:41:19 厦门律师法律咨询网
福建省厦门市 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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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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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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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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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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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现就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事项告知如下: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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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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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移动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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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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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盖章(捺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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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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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厦门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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