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搬出广州市厚德房;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08年月日至其实际搬出止的房屋占用费 元;
事实与理由:
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原被告双方就继承合共面积约165㎡)问题,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协议:一、被告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二、原告作为补偿,应在本协议生效日,向被告支付一定金额(具体金额以五年内上述房产被收购价为准,如果上述房产到期未收购,则以当时市房屋交易中心评估价为准),此外,原告还应借给被告一定数额的现金。上述两项合计总额为叁拾万元(30万元)人民币。三、被告向原告借款利息,按国家规定的银行利息四倍在五年期期满一次付清。如到期被告经营状况良好,应再给予原告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四、如果五年到期上述房产价值,被告继承部份超过叁拾万元时,被告不需再向原告退还借款,但应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五、被告有优先优惠租回502房的权利。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被告人民币30万元,被告协助办理了继承公证,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均已办妥至原告名下。被告本来有两套房产,但先后出售给他人,一直霸占着原告所有的广州市厚德路86号之九502房拒不搬出。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厦门市 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