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3、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参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3、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参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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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律师
郭律师